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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强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判决死亡赔偿抵扣伤者赔偿 二审改判获赔26万多
来源:滕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量:817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1日20时50分许,姚某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女,该车与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男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蒲大队认定,姚某男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男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女无责任。姚某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唐某男垫付费用2万元。

2017年3月,姚某男的父母委托滕德强律师代理本案,并与张某女起诉赔偿一案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姚某男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男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女无责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合案情,对姚某男死亡造成的损失,酌情认定姚某男承担70%的责任,被告唐某男承担30%的责任。认定的费用共计767287元,同一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张某女受伤造成的损失有515329.98元,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确定的每次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122000元不能满足赔偿要求,为公平合理,按各方的损失比例进行分配,即在交强险范围内姚某男父母获得赔偿款72982.83元,张某女应获得赔偿款49017.17元。对姚某男死亡损失超过交强险的部分694304.17元由被告唐某男承担208291.25元。因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被告唐某男承担次要责任,则对被告唐某男承担的损失208291.2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另被告唐某男垫付2万元,为便于各方当事人履行,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姚某男父母死亡造成的损失261274.08元,支付被告唐某男垫付款2万元。但一审法院在另案中将被告人寿财险遵义公司赔偿姚某男父母项中抵扣233156.41元后直接赔偿给伤者张某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8117.67元。

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各方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均无争议,对一审判决的各项赔偿项目、基数及金额也无异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死者姚某男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能作为其遗产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姚某男虽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相对乘车人张某女而言,对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被上诉人唐某 男及死者姚某男。姚某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去世,应以其生前个人财产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虽姚某男的近亲属即其父母经本案确认应获得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81274.08元(其中包括唐某男垫付的2万元),但该赔偿款内包含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系姚某男近亲属因其死亡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系因姚某男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姚某男的赔偿。因此,滕德强律师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征得上诉人姚某男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将姚某男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抵扣后用于对本案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张某女的赔偿不妥,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由某保险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姚某某、刘某某支付赔偿款261274.08元,向被上诉人唐某男支付垫付款20000元。至此,本案赔偿金额由一审的28117.67元变更为二审的261274.08元,让死者姚某男的父母晚年生活有所保障,让这个不幸的家属得到一丝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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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滕德强
  • 执业律所:
    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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