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离婚协议)
来源:滕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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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2011年5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甲男共计支付乙女200万元现金,在2011年8月前支付20万元,2012年12月前支付30万元现金,从2013年起每年支付50万元现金。3、位于遵义市区某小区的住房一套、投资购买的仓库、皇冠轿车一辆归甲男所有。如在2015年前,甲男无法付清尾款或违约,甲男将上述财产全部转让给乙女。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承担。5、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日起五年内,甲男每月支付乙女1000元生活费,如果乙女再婚,甲方不再支付生活费。离婚后,甲男支付乙女10万元现金。
2012年5月,甲男以其具有较高债务、乙女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原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2012年6月,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乙女委托,指派滕德强律师为其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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