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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贩卖毒品成功辩护改变罪名(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来源:滕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量:1483
    案情简述:公诉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康某某、戴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犯有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贩卖毒品1431.7余克和海洛因195.6克,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31.3克,被告人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本丙胺399克和海洛因119.3克,被告人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6.6克,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3克,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1.8克,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委托,指派滕德强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

      案情分析:因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主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该案一审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若公诉机关指挥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发现被告人周某某虽然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认识,但未参与共同犯罪。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11.8克,是周某某向他人购买,用来自己吸食和买给另外一个朋友,周某某本人有多年吸毒史,公安机关也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却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指控被告人周正军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与此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可酌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了解他人准备向本案被告人康某某购买毒品的信息,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康某某成功抓获,从康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共计59.5克,从康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共计359.8,公安机关根据康某某的供述,又先后抓获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的检举,使本案能够得以在短时间破获,并直接或间接抓获多名被告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辩护效果: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某某、康某某死缓,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对辩护人为被告人周某某所做的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予以全部采纳,一审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未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点 关于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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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滕德强
  • 执业律所:
    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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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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