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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强律师亲办案例
民工受伤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律师释明法理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滕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量:979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中旬,遵义县**村农民陈某某在遵义县“遵某大道绿化工程”栽种树木的施工过程,被吊车吊起的树头撞伤,后工程承揽人为其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并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参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为伤残九级。2013年3月,陈某某向遵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其与遵义县某某管理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接受遵义县某某管理局委托,指派滕德强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

      案情分析:陈某某申请确认与遵义县某某管理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意在申请工伤认定。代理律师经过了解,遵义县“遵某大道绿化工程”是遵义县某某管理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实施,2012年12月,遵义县某某管理局与自然人丁某某签订购销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丁某某按照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苗木,并负责苗木的运输、栽种、支架、养护等工作,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都由丁某某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丁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苗木运输到种植地点,并通过其雇用的管理人员代某某招用陈某某等工人栽种苗木,陈某某在栽种树林过程中被吊车吊起的树头撞伤。

     代理人认为,该工程虽然是遵义县某某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但在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要求出卖人负责栽种等具体工作,期间的安全事故也由丁某某自和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陈某某是丁某某雇佣的工人,与遵义县某某管理局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丁某某个人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陈某某与遵义县某某管理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处理结果:遵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县劳人仲字[2013]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仲裁请求。在该审理过程中,遵义县劳动人事仲裁庭工作人员耐心为陈某某做了解释工作,并建议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按人身损害向丁某某索赔。后滕德强律师接受丁某某委托,在调查核实到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户籍所在地系城乡一体化试点镇)、工伤鉴定等级略高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等级(由工伤九级调整为伤残十级)等情况后,经与陈某某及其代理人多次协商,达成了由丁某某自愿承担陈某某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另一次性支付陈某某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4万元的和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自愿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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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强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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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滕德强
  • 执业律所:
    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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