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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强律师亲办案例
庞某某妨碍公务罪 成功辩护判决缓刑
来源:滕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量:1898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庞某某等6人因庞某某的妻子在医院生产过程中小孩死亡,与遵义某某医院发生纠纷,6名被告人携带横幅标语将遵义某某医院大门堵断,红花岗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不听民警劝解,仍然将医院的大门堵断并与民警肖某等人发生抓扯,此时民警覃某、李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与民警覃某、李某某发生抓打,致民警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何某、庞某勇、庞某群、庞某琴赶到现场后,不听民警劝阻仍然冲进医院大门并与民警发生抓扯。期间,被告人何某学将某医院保卫室的门窗踢坏,后经民警劝阻才散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潘某某等6人犯妨碍公务罪,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2月,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委托,指派滕德强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案情分析:辩护人经阅卷、与被告人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取保候审),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庞某某的妻子在遵义某某医院生产,小孩出生后死亡产生医疗纠纷引发的,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过激,但并没有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民警提供的处警情况来看,仅有部分民警着警服,受伤民警李某某、覃某当时未着警服,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与其发生抓扯的是不是民警,客观上,虽然有个别被告人与出警民警发生了相互抓扯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民警李某某的出警情况说明中,对自己如何受伤的情况清楚地说明“是被对方一家属突然推倒在地致左腿受伤”,说明其所受之伤不是被他人故意殴打,而是混乱中他人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告人何某虽然有踢坏保安室大门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毁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

    本案在侦查期间,公诉机关曾两次退侦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仍互相矛盾,首先对于民警李某某、覃某到现场的时间互相矛盾,而且都没有说明自己到现场时是否着警服。其次对民警李某某受伤的事实不清,参与出警的民警王某、肖某、陈某某并没有对李某某受伤原因进行说明,民警覃某则在处警说明中说李某某和他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殴打,并导致左脚膝关节粉碎性骨折,而伤者李某某本人在处警说明中说自己是被患方一家属突然推倒在地上受伤。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家属支付受伤民警李某某经济补偿3万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前调解中,又向受伤民警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1万元,并取得受伤民警某某的书面谅解。

     据此,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2、指控庞某某妨碍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庞某某积极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庞某某犯妨碍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庞某某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的另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6个月至一年。一审宣判后,6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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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滕德强
  • 执业律所:
    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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